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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娄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本级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
经清理评估,现决定: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25号)(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26号)(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清理规范结果的决定》(娄政发〔2016〕9号)(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函〔2016〕64号)(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娄政发〔2017〕27号)二、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对《娄底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1〕21号)作出修改并重新公布,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重新计算1.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以及开展公筷公勺、光盘行动等用餐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2.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通告-娄自然资通〔2019〕1号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通告正文:----------------------------------------------------------------------------------------------------------------------------------------------------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通告娄自然资通〔2019〕1号为调查完善和细化市本级土地利用数据,强化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土地调查条例》(中(国发〔2017〕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4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通知》(娄政发〔2018〕2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市本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实地调查举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查时间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调查范围娄星区(含娄底经开区)全域范围,面积628.42平方公里。
三、调查内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统筹推进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开发区土地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农村空心房、耕地后备资源、自然资源分布摸底调查;依据最新调查成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重构区、市两级国土调查数据库。
四、调查组织实施(一)市本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按照“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1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5日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精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一条依法降低招商引资项目(暂不含一般性房地产项目,下同)的建设成本地方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依法采取降低土地成本、减免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产业扶持资金、从所缴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按一定比例奖励、对入园项目的标准厂房租赁费和购置费津补贴等政策措施,使“招大引强”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一般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成本比普通和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平均成本分别下降25%、20%、15%左右。
具体按本文件其他条款规定的政策措施落实。
第二条切实保障土地供应,降低企业土地成本优先保障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用地,对“招大引强”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一般性招商引资项目,由受益财政从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价款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分别奖励50%、40%、30%左右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减免招商引资建设项目收费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服务性收费,依法参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4〕18号)中的一类收费优惠标准执行(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项目免征、城市绿化补偿费等收费项目按标准的3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收费项目按标准的2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娄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0日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城镇居民自建自用房屋竣工验收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包括:(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三)竣工消防验收;(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五)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六)其他验收。
第四条市住建局为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情况反馈、协调联系等工作。
市住建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联合验收日常具体工作。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联合验收。
市发改委按法定职责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验收。
市人防办按法定职责参与有防空地下室项目联合验收。
未参与联合验收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坚持监管关口前移,加强全程监管,保证建设质量。
第五条建设单位向窗口申请进行联合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已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建设内容,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满足使用要求;(四)各类规费已全部缴清。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娄底中心城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娄底中心城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娄政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娄底中心城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娄政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规定(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娄底中心城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增强城市聚集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七层以上(含十七层)住宅和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三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区域规划布局条件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满足日照、采光、通风、净空、环保、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建设高层建筑,以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在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建筑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提高规划设计档次和施工建设水平,使高层建筑成为城市景观。
第五条建设高层建筑,必须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和其他行政许可等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业主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认真做好建筑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工作。
第七条对用地面积在40000m2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50%以上的住宅小区奖励0.2的容积率;对用地面积在70000m2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30%以上的住宅小区奖励0.3的容积率。
第八条对高层建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十七层以上(含十七层)至三十层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三十层以上部分(含三十层)全免。
娄底市技术管理规定范文(2篇)
娄底市技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娄底市技术管理,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技术管理的目标与原则第一条技术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技术管理的原则是,科技兴企、创新引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三条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做到科学、规范、公正、透明。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四条娄底市技术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设立技术管理处,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县(市、区)科技局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科技局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技术管理的制度建设第七条娄底市要建立技术管理制度,完善技术管理程序,健全技术管理档案。
第八条技术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二)技术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三)技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四)技术成果的鉴定、评价和奖励制度;(五)技术管理的监督、评估和考核办法;(六)技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技术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技术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技术管理的工作记录和报告;(三)技术成果的鉴定和评价报告;(四)技术管理的奖励和惩罚记录;(五)技术管理的培训和交流资料。
第五章技术管理的工作要求第十条娄底市要加强技术创新引领,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娄底市要加强技术成果的鉴定和评价,确保技术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娄底市要加强技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娄底市要加强对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落实技术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娄底市要加强对技术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娄财建〔2019〕287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星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娄底经开区财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万宝新区财金部:《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21日附件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储备行为只能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其进行前期开发和后期管护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二)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开发等相关费用;(三)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金。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娄底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娄底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娄政办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娄底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娄政办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规划》是指导我市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随着我市加快实施“加速赶超”、“三基地(新型能源原材料基地、特色装备与制造业基地、文化与生态旅游休闲基地)一中心(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一枢纽(区域性交通枢纽)”战略,全面推进“两型社会”建设,融入“3+5”城市群,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形势将更加严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认真贯彻执行《规划》,对于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统筹全市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划》用地的意识和观念。
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实施动态评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采取措施,严格执行1.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规划》是我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娄底市技术管理规定
娄底市技术管理规定
是指娄底市政府颁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技术领域的行为和规则。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技术发展和创新,提高技术治理水平,确保技术应用和管理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娄底市技术管理规定可能涉及以下方面:
1. 技术创新和研发管理:规定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人在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的行为规范和申报程序,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
2. 技术标准和认证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程序,以及技术认证的要求和程序,确保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3. 技术转移和应用管理:规定技术转移和应用的程序和要求,鼓励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交流。
4. 技术评估和监管管理:规定技术项目和工程的评估和监管程序,确保技术项目的环保和合规性。
5. 技术人才培养和管理:规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涉及的内容,具体的娄底市技术管理规定需要查阅当地法规和政策文件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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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技术管理规定
娄底市技术管理规定一、综述技术管理是指对技术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实现技术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娄底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中心,为了全面推动技术创新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了一系列技术管理规定。
二、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1.顶层设计原则娄底市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要求从战略层面制定技术发展规划,确保技术与企业战略的有效对接。
2.市场导向原则技术管理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研发和创新活动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提高技术转化效率。
3.科技服务原则娄底市积极推进科技资源的共享和交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支持,促进企业的技术能力提升。
4.激励机制原则娄底市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积极性和效率。
5.法规合规原则技术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确保技术活动的合法、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三、技术管理的重点工作1.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培育技术创新能力。
娄底市将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供资金支持,在关键技术领域推动技术突破和创新。
2.技术引进与合作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技术合作与交流。
娄底市将建立技术引进和合作的平台,提供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引导企业加强合作与联盟建设,推动技术引进与应用。
3.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违法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娄底市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推动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4.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
娄底市将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技术管理的评价指标1.技术产出评价企业技术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技术产出。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申请等指标来评价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成果。
2.技术市场化率技术市场化率反映了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
娄底市将通过技术转化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来评价企业技术市场化的水平。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9〕1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9〕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娄底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纳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并储存,以保障有效调控和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计划调控、合理利用、公开公正、市场运作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决策领导。
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智慧娄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提高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打破信息孤岛,避免重复建设,实现信息资源集约化,数据共融共享,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投资资金、国家及省级专项拨付资金建设的智慧娄底项目。
基础办公信息化建设(办公局域网络布设、网络优化、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耗材采购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智慧娄底项目是指通过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和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
第四条智慧娄底项目分为两类:1. 已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范围或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新增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范围的项目。
2. 未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或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确单独招标采购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归口与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智慧娄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智慧娄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智慧娄底项目统筹规划及管理,协调各级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加快落实推进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娄政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娄政发〔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7日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供应结构,加快安置进程,根据《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2〕1号)、《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办法》(娄政发〔2014〕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用于安置被拆迁人而组织购买的,已通过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新建商品房。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组织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符合安置条件、自愿选择安置房安置、其集体土地上房屋已拆除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安置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置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144平方米之间。
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用作安置房源,原则上应相对集中且数量在30套以上。
作为安置房房源的商品房不得有抵押、转让等法律纠纷。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安置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置房购置的政策制定、价格审定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本级安置房购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中心)负责。
市纪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城投集团、市地税局、市房地产局和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管委会及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娄底市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娄底市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一、技术管理的概述技术管理是指对企业或组织的技术资源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实现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管理活动。
娄底市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技术管理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规定旨在加强娄底市技术管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娄底市经济转型升级。
二、技术管理的目标1. 加强技术创新能力。
通过技术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提高企业和组织的技术创新能力,推动技术创新的持续发展。
2. 提升企业竞争力。
通过有效的技术管理,引领娄底市企业向高技术领域发展,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3. 促进技术合作交流。
通过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推动娄底市与其他地区、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共同提升技术水平。
4.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通过技术管理的有效运作,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娄底市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持。
三、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1. 技术创新管理。
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管理机制,统筹规划和组织技术创新活动,加强对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2. 技术成果转化管理。
加强对技术成果的评估和转化,建立健全技术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转化。
3. 专利和知识产权管理。
加强对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
4. 技术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技术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技术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5. 技术标准管理。
加强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
6. 技术人才管理。
建立技术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管理,提供优质的人才资源支持。
7. 技术合作交流管理。
加强与其他地区、企业的技术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技术水平提升。
四、技术管理的实施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娄底市技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娄底市技术管理工作,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完善管理制度。
制定相关技术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各项技术管理工作的职责和程序,保证技术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0〕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
经清理评估,现决定: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5号)(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娄政办发〔2016〕5号)(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6〕2号)(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娄政办函〔2016〕51号)(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5〕61号)(六)《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5〕58号)(七)《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57号)(八)《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50号)(九)《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限期治理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25号)二、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一)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9〕15号)作出修改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改变土地性质、用途且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15•【字号】娄政办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娄底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娄星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的建设。
本规定称违法用地,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违反批准规定使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集体土地上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
娄底市规划局是国有土地上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娄星区规划分局、娄底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违法用地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城管、国土资源、住建、公安、经信、人社、工商、电力、水利、公路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控违拆违工作,建立举报投诉信息平台和快速联查联处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各相关部门均不得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处理相关证照和提供配套服务。
第五条违法建设分一般违法建设、严重违法建设和临时违法建设。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娄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扎实推进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建设,大力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5日娄底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7〕74号)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至2020年在全市城市(包括县市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进一步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双修),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展好“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实施一批“城市双修”工程项目,改善生态环境,补足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将“城市双修”作为解决城市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手段,推动建立“城市双修”工作长效机制,有效治理“城市病”,明显提升环境质量,彰显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品质,努力打造充满活力、富有魅力、极具吸引力的现代化城市,建设富饶美丽健康祥和新娄底。
(二)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市本级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评估、奖惩激励。
将“城市双修”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政策、制定方案、整合资源、筹措资金、协同推进项目实施,合力完成目标任务。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0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0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娄有关单位:《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1日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规划区内对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改迁、安全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以下统一简称城市地下管线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以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统一简称城市道路)为载体,以及管线专用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讯(含弱电通讯、广播电视、智能交通、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以下统一简称城市地下管线)。
第三条成立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管线相关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娄底分公司、中国电信娄底分公司、中国联通娄底分公司、湖南有线娄底网络有限公司、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
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二○一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七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八章市政与管线第九章附则附件: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件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四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科学性,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世居个人住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
第四条在用地可以兼容的情况下,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未经批准,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功能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功能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建筑不得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五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外,新建项目未达到4000平方米的零星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建设,旧城区中的零星建设用地宜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建设。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附件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控制表》进行控制,对未列入附件二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依法按程序调整。
第七条位于城市规划道路临街两侧的建设用地应代征临道路面长度相应侧的规划道路50%的用地(城市道路按规划要求己建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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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政策解读(2020)
经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订了《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我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为增进公众对《规定》的理解,推进我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开展,现对《规定》进行解读。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相关的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细化,是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重要保障。
自2014年《规定》试行以来,基本实现了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随着新一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制订和修订,特别是《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公布实施,《规定》急需进行修订,以保证《规定》和最新国家标准、规范的统一以及适当的超前性。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进一步提升规划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自由裁量权,实施阳光规划,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2011年修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规范。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在娄底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规划区范围依据《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2011年修改)确定。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69条,其中保持原文未修改的29条,修改其中34条,增加6条。
修改的内容涉及适用范围、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建筑间距、建筑离界及退让、建筑设计、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市政与管线等方面。
现就该《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实行动态修订,增强前瞻性。
参考先进城市成功经验,总则中明确《规定》实行动态修订,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修订,并可视国家新政策和城市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局部条款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提高《规定》的政策性、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土地使用管理,提升用地效益。
《规定》修订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的条文有
一章九条,为使城市各类建设严格按已批准的规划使用土地,不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在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为城市提供一个优良的城市空间环境,《规定》对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细化建筑管理,提升行政效能。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城市规划的重要保证及必要条件,建筑工程的建设不仅只满足自身功能的需要,而且对城市布局形态、城市形象、环境质量、城市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左邻右舍的相关权益将产生影响。
《规定》关于建筑规划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建筑间距、建筑离界及退让、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等三章共三十五条。
(四)适应新要求,补齐服务设施短板。
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贯彻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范和养老设施规划规范要求,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等四级居住区规模,优化提高教育设施、文化设施、养老设施、体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要求。
按照《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优化各类绿地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规划管理新思想。
《规定》关于配套设施的内容有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一章共十一条。
(五)优化规划设计标准、提升市政设施承载力。
市政道路是城市的基本骨架,是城市交通的载体,也是组织城市景观的载体,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运行的保障,加强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管理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规定》关于市政与管线方面的内容有一章共十一条,对道路、管线敷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规定》施行时间
自颁布之日施行。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31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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